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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10人被追责-张志超案写入最高法报告

时间:2023-10-15 编辑:有一个姑娘 浏览:0

  张志超案10人被追责-张志超案写入最高法报告。近日,张志超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这起案件中,检察系统的一些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检察机关的形象,相关部门对涉案人员进行了严肃追责,彰显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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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分别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张志超案被写入“两高”的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一章中提出,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774件,山东等法院依法纠正张志超等重大冤错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张志超强奸案”,认为原起诉、裁判证据不足,应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支持山东检察机关提出改判无罪意见。

  我们知道,2020年因为疫情,全国两会会期严重“缩水”,这次两高报告也不例外,篇幅有史以来最短。就这样简短的报告,法院、检察院两家都提到了这个案件,这到底是个什么案件?

  可惜的是,我竟然没有从网上搜索到判决书,或许是我搜索方法不对吧。综合有关资料,案情是:

  2005年2月11日,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新校校区宿管科清扫工李贞梅打扫教学楼三楼的一间洗刷间时,发现一具女尸并报案,经公安确认,该女尸是该校高一学生高婷(化名)。

  临沭公安经侦查,认为强奸杀人的是该校高一学生、1989年5月出生的张志超。

  2月13日凌晨1时,张志超从家中被警方带走。当天,他被刑事拘留。26日,被逮捕。张志超时年不满16岁。

  2006年1月16日,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对张志超和同案包庇犯王广超提起公诉。2月2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时,张志超和王广超对公诉人的指控均未作辩解。3月3日,临沂中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张志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王广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张志超、王广超均未上诉。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张志超在教学楼一洗刷间内遇到被害人高婷,见四周无人,即起奸淫之心,遂上前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架在高婷的脖子上,将其劫持至洗刷间内,采用捂嘴、掐脖子等手段将高婷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随后,被告人张志超离开洗刷间时遇见被告人王广超,将其犯罪实情告诉王广超,并让王广超帮助看守洗刷间,后被告人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一新锁将废弃厕所锁住。2005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志超趁其他同学上课之机,又携带铅笔刀,潜入该废弃厕所内奸尸,并将尸体多处割破。2005年2月12日,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王广超时,王广超明知张志超系犯罪的人,却故意作虚假证言,对其包庇。

  2011年,张志超告诉前来探监的母亲马玉萍,他没有作案。

  马玉萍开始为张志超申诉。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志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提起申诉。2012年3月19日,临沂中院驳回张志超的申诉。

  11月12日,山东省高院也驳回其申诉,其理由是:“无证据证实申诉人张志超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且张志超归案后的多次有罪供述均有教师的签名、摁手印,能够充分保障张志超的各项诉讼权利,张志超作有罪供述时所述情节,非本人作案不可能知晓,其有罪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2年后,马玉萍来到北京,张志超案先后由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诉,现代理律师为北京大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逊。所有代理律师均一致认为该案是冤案,张志超不可能作案。

  2015年6月,张志超案经《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民主与法制》报道,引起社会关注。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制作了专题电视访谈节目报道了该案。

  2017年11月16日,最高法院指令再审。

  山东省高级法院(2018)鲁刑再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

  一、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

  1、现场痕迹物证未检出张志超DNA

  2、案件现场裹套尸体用的白色编织袋来源不清

  3、现场提取的小木棒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4、本案一些关键物证如被害人钱包、钥匙、被告人作案用铅笔刀、旧锁、新锁、包精液的卫生纸均未能找到。

  二、张志超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

  1、证人证言与张志超的作案时间有矛盾

  2、认定张志超作案所需时间供证不符。2—4分钟内完成强奸前的强制、撞头、扒裤、强奸、踹门、藏尸、关门、碰见王广超、买锁,常理上无法完成。

  3、证人证言与张志超有罪供述存在矛盾。

  三、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

  1、两人有罪供述不稳定。

  2、有罪供述内容矛盾

  3、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之间存在矛盾

  四、张志超、王广超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

  1、对张志超第一次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存疑

  2、张志超、王广超讯问的地点不断变化

  3、张志超、王广超讯问过程中没有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在场。老师的签名是侦查人员讯问完毕后找二老师补签。

  这个案件看的人真是心慌,这么多问题当年怎么就定罪了?

  要知道,案发时已经是2005年,离1999年人权入宪已经6个年头了。

  更可怕的是,由于真凶还在逍遥法外,这个案件仍然没有“命案必破”,也难以为死者沉冤昭雪。

  就在这15年中,死者的父亲、张志超的父亲、王广超的父亲三人都已经去世,如果他们地下有知,会怎么样看待我们的司法?

  仔细回顾这个案件,我们再次感受到疑罪从无、认真对待律师辩护权、保障人权这些理念的重要。

  特别鸣谢:张志超辩护律师王殿学先生提供判决书。

  更可怕的是,由于该案错认凶手,导致15年后破案困难重重,许多物证难以查找,这也正是我们常说的宁纵勿枉的原因所在。

  欢迎大家来为案件侦破献计献策,尽快将坏人绳之以法。

  本文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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